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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对2008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突出精准扶贫,并完善了奖惩机制。
界面中国报道 2017/09/19 22:06 | 评论(0)A+
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19日出炉,在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和加减分指标等五大板块做出详细规定,以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9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永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刘永富介绍,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由9899万人减少至4335万人,年均减少1391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至4.5%,年均下降1.4个百分点;每年减贫幅度都在1000万人以上。
他同时指出,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问题越发突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倾向性问题不断显现,主要有一些地方扶贫脱贫不够精准和形式主义问题凸显等问题。
中国网曾刊发评论称,各级部门和扶贫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三个“不精准”,即确定扶贫对象、采用扶贫方法、考核扶贫成果“不精准”。人民网一篇文章分析称,造成这种“扶贫怪相”的原因一是先期示范效果不佳,二是扶贫成了慈善赈灾,三是政府职能严重错位。
在近日修订的《办法》中,“聚焦精准”被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原则。并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
此外,《办法》还对奖惩机制进行完善。据悉,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32亿元,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而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20亿元,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
《办法》指出,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率先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探索积累经验。